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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是不是犯罪 ,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包括受伤的程度、肇事者有没有逃逸等因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的不会构成犯罪。
一 、首先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都是《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罪名 ,二者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二者的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是一致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相同之处 。但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分。
1、表现形式有区别。危险驾驶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二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只有这两种行为方式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行为方式。在这两种行为方式之外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要么严重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要么以一般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行为处理,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
而交通肇事罪在表现形式上,是指行为人不仅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 ,而且具有必要的严重后果,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等 。没有必要危害后果的发生,一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当然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明显的重复和交叉。可以这样说,交通肇事罪包括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 ,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就不一定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 。如闯红灯造成人员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但闯红灯本身并不是危险驾驶的内容。
2、罪过形式不同。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显的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至少是一种故意行为 。过失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而且过失行为也不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不过应当把那些不知法的行为主体排除之外,而不知法并不排除构成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的犯罪心理,即行为人虽然能够遇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但他事前并不明知,更谈不上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 。行为人是由于自己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所谓从主观违法的角度看,危险驾驶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重于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这就是为什么刑法将这种虽然没有危害后果的驾驶行为也规定为犯罪的原因之一。当然,交通肇事行为人也可能因醉酒造成,但醉酒只是从重处罚的条件 ,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 。
3、处罚程度不同。由于危险驾驶罪设置的目的主要在于规制行为人守法,抑制驾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同时也维护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处罚的目的不在于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补救,仅仅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有限的 。
所以 ,刑法对此规定的刑罚相对较轻,仅以拘役为限。而交通肇事罪往往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刑法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 ,最高刑可达15年有期徒刑。
二 、区分交通肇事与过失致人重伤
两者的相同之处: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都是过失犯罪,都造成了他人重伤等结果。不同之处: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不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 。
过失致人重伤和交通肇事虽然都是过失犯罪,但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致人重伤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而交通肇事侵犯的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本案中徐光法的行为造成自己重伤和他人轻伤,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不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中造成他人重伤的要求 ,故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三、从交通肇事侵犯的客体等方面分析
首先,公共安全是交通肇事罪所要保护的法益,而交通肇事罪所要保护的特定法益自然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身体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本案中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行为毫无疑问侵犯的正是公共安全。
其次,醉驾致本人重伤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件。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司法解释中“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应当包括本人 。如果将其限定为“不包括行为人本人的人 ”属于缩小解释。在司法实践中 ,如果“人”只是指他人,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应该有明确规定。目前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中“致一人以上重伤”不包括本人 。交通肇事造成本人重伤,也应该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情节相对而言比较轻微,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从轻处理。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法律主观:
交通肇事罪 ,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 法规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特征主要有: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 根据我国( 刑法 )第133条之规定 ,犯交通肇事罪,应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交通肇事 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 、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 超载 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 如果发生 交通事故 的话,是违反了交通规则那么将会被判处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如果造成人员伤亡的话,首先需要赔偿受害人的相关损失。然后公安机关将会对 犯罪嫌疑人 经起诉,一般法院会对犯罪嫌疑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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