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常识有哪些的讨论热度持续攀升,我们通过多方渠道收集整理了相关资讯 ,并进行了系统化的梳理。若这些内容恰好能为您提供参考,将是我们最大的荣幸 。
一、现场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 ,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 ,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负担 。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 ,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死者家属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2
二、责任认定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相等责任 、次要责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按《交通事故处理须知》第五条有关内容执行。
3
三、调解
交通肇事责任者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 ,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4
四、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 、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以上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 ,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 、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 、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 ,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
5
五、其它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 ,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
6
六、程序
询(讯)问当事人 、证人和有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有责任的当事人无故不到的,可以依法传唤。当事人发现办案人员与本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回避。
预付抢救治疗费直接向医院交纳,凭据由预付的当事人保存 。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的期限按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的,经在地区(市)一级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费用由另一当事方预付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尚不足额或者未办理商业机动车保险的 ,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一.事故定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因故障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 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以下要素:
1.一定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 ,如果行人在行驶过程中相互碰撞,则不会构成交通事故;
2.它发生在道路上 。道路是指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城市道路和社会机动车允许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 、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通行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指车辆在行驶或停车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如果车辆完全停止 ,行人主动与车辆相撞或乘客上下车,挤压、坠落和伤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一种情况 。指碰撞、滚动 、刮擦、翻转、坠落、爆炸 、火灾等现象之一;
5.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人为的。这意味着情况是由事故方(肇事者)的过失或意外行为造成的。如果是由于人们无法抵抗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6.一定会有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仅指直接损害后果和物质损失 ,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其他意外因素。如果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是故意的,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二.事故故意事项
事故现场: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必须在第一时间打开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辆后部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这样做的好处是防止后面车辆追尾 ,确保车内人员和车辆本身的安全。除了设置警告标志外,还应拍摄事故现场以收集证据,这是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论事故证据。移动车辆前拍照的方法主要是避免车主否认问题 。然后填写相应的事故快速处理协议 ,以便您可以到损失确定机构确定车辆损失,从而完成相应的维护和检查工作。
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常识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介绍到此告一段落,若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启发 ,欢迎持续关注本站获取更多优质内容。
本文来自作者[销喝宰]投稿,不代表捕梦资讯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urbike.com.cn/news/13519.html
评论列表(3条)
我是捕梦资讯的签约作者“销喝宰”
本文概览:近期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常识有哪些的讨论热度持续攀升,我们通过多方渠道收集整理了相关资讯,并进行了系统化的梳理。若这些内容恰好能为您提供参考,将是我们最大的荣幸。一、现场处理发生交...
文章不错《交通事故处理常识有哪些》内容很有帮助